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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湖北实践十周年20个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米乐体育app在线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01 09:29:52   浏览量:1

  11月28日下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15年7月全国首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湖北试点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践有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湖北省检察院还公布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湖北实践十周年典型案例。极目新闻梳理发现,该批案例共20件,涵盖了公益诉讼14个法定办案领域。

  2005年4月,天门市某镇政府违法行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权,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租用某村5.1亩农用地建设镇区生活垃圾填埋场,亦未按照环保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填埋垃圾在物理作用下持续产生含有重金属、氨氮、磷的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对旁边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立案后,通过委托检测、组织论证认定公益受损事实,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该镇政府累计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填埋垃圾1000余立方米,并在原址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时通过专题报告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开展重点督查,整治恢复土地近8.5万平方米。

  金某某等三人在未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共计0.78公顷开采建筑石料。行政主管部门对三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金某某等三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除缴纳部分罚款外,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恢复被毁公益林地。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制发检察建议,但某区林业局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检察建议进行整改落实,也未书面回复。该院遂依法提起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尽责。案件审理期间,相关行政机关针对被毁林地提交管护方案,积极恢复被毁林地。同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规范执法自查活动,推进系统治理。

  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某建工集团等四家企业在实际控制人吕某指挥下分工协作,未经许可在某康养项目所在地非法挖山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007余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640余万元。某市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公告,同时两家环保组织对某康养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存在遗漏侵权主体的嫌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并指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针对案涉故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社会组织遗漏侵权主体、诉讼请求不全面,导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未能得到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充分有效保护,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案涉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涉线索交办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经查,长江宜昌段存在水陆衔接机制不畅、岸上配套设施滞后等问题,导致污染物上岸难,存在较大污染风险。

  针对船舶污染监管主体多、专业性强等困难,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立案后,充分运用诉前磋商机制,推动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多方协作,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建成全国首个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系统,实现船舶污染物闭环监管,为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样本。

  5.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郑某虎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至2016年,郑某虎等人低价收购病死猪加工后伪装成“羊肉”销售。经鉴定上述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源性疾病。在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违法行为人须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部分支持判决。

  该院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请求,改判违法行为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6.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安、赵某国、黄某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3月,利川市某乡镇村民吴某安、赵某国先后将死因不明并深埋的2头病牛挖出,出售给在集镇从事牛肉生意的黄某宽,黄某宽将病牛分割后所得牛肉共计250余斤出售,销售所得4890元。经认定案涉病牛肉及其制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立案后,对吴某安等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该案系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7.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住建局不履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鄂州市梁子湖区域内欠缴城镇污水排放处理费占应征收总额的24%,国有财产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影响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立案后,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职责,累计征收污水处理费190余万元。

  8.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案

  2012年,钟祥甲、乙两公司开发建设的2个房地产项目,既未按照相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经查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责。2019年8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未果,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12月,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责令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继续履行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法定职责。该案不仅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且明确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依申请履职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助推消除检察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盲区”。

  2015年,某公司与某市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宗地面积为102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约定于2016年12月前动工,2018年12月前竣工。截至2020年5月,该地块仍未动工,属于闲置国有土地。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发现,某市自然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职行为。2020年6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准确查明土地闲置原因,消除土地闲置状态。经跟进监督,某市自然资源局查明了土地闲置原因,并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督促某公司调整规划并按时动工建设,同时协调相关行政机关为该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某公司于2020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建成2栋商住楼,消除了土地闲置状态。

  咸宁市某烈士公园存在安葬烈士数量与史料记载有出入,底数不清,以及烈士墓碑篆刻不规范,烈士姓名、籍贯、入伍时间、部队番号、牺牲年龄等碑文信息残缺不全等情形,损害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立案后,联合武汉军事检察院调查取证,凝聚英烈保护合力,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该案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积极整改,核实烈士身份信息,统一更换墓碑;同时专题报告属地政府,推动将烈士墓集中迁入烈士陵园,做到“集中管护”,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精神的阵地作用,助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

  某火车站站内未设置军人专属候车区、军人依法优先专座与重点旅客专座混用、军人售票及退改签窗口未实际开放使用、站内军人优先标识不够醒目,损害了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10月立案后,联合武汉军事检察院共同履职,通过调查走访、公开听证,充分听取驻鄂部队人大代表、军人监督员的意见建议,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督促主管部门开展系统整治,推动5个火车站开设了24小时军人优先售票及退改签服务窗口、单独设置军人专用候车区、制作统一规范的“军人依法优先标识”、建立引导机制,全环节体现“军人优先”导向,着力推动军人权益保护落地落实。

  老河口市某学校紧临交通要道,车辆往来频繁且大型货车居多,而校园周边道路未设置减速带、信号灯和安全标识,学生上下学交通出行存在安全隐患。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召集多部门进行磋商,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协同共治。2024年2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回头看”,确认案涉道路已增设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隔离栏,上下学期间设置“护学岗”,集中管理过往车辆,引导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以及护送学生安全过马路,有效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了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

  孝昌县辖区内某河段中央有12座废弃30余年的铁路桥墩,与正在运行的某铁路线座废弃桥墩已经倾倒,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危及铁路运行。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代表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发现该线月立案后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联合铁路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展开会商,明确拆除方案。通过多方协作,案涉12座废弃桥墩被全部拆除,历史遗留难题得以有效解决。同时推动铁路部门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筑牢铁路安全屏障。

  1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市邮政管理局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堰市茅箭区辖区内多家快递企业快递单未对收寄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去标识化处理,也未进行安全提醒,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经指定管辖,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向某市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其后通过跟进调查、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其对辖区内的快递企业开展专项整治,促成隐患消除,形成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武汉市青山区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伤残金”等信息时,大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以及疾病病种等30万余条敏感个人信息未做去标识化处理,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立案后,依法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延伸扩展调查,督促其他12家存在类似问题单位开展自查,整改敏感个人信息共计50万余条。此外,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案涉行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商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并推动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政协提案”的组合拳,既有力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又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规范化。

  襄阳市部分商业银行反电信网络诈骗管控工作不到位,存在未及时上调风险管控措施、未上报可疑交易、冻结到期后未实施任何限制性措施等问题,导致部分银行账户长时间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立案后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履行反电诈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监管部门对相关商业银行进行约谈,组织全市学习研判反电诈案例,督促辖区内13家商业银行机构开展反电诈平台应用、联合惩戒等相关培训,进行全面整改,推动提升反电诈管控能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崇阳县辖区内2个村组通过村民会议决议规定本村女性不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土地安置补偿权益,否认“女子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致使部分因离异、丧偶等原因造成户无男性的“女子户”和离异返乡的外嫁女无法获得安置土地,损害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2024年2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履职尽责,对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开展全面清理,强化审查备案。经检察机关“回头看”,确认崇阳县辖区内11个社区和28个行政村公示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其中明确了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的同等权益,规范了社会基层组织自治,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某急救中心使用的“120”急救电话仅具备普通来电呼救功能,不具备文字信息报送和文字呼救功能,无法满足听力、言语障碍人士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呼救需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立案后,通过公开听证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共同制定整改方案,经检察建议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开通了短信文字报警和“微信信息+定位”报警求救功能,并通过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公布操作方法,联合县残联积极推广应用。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确认文字报警功能已正常使用,有效保障特定群体医疗急救无障碍自主呼救需求。

  19.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万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遗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万里茶道五峰段作为重要茶源地和关键转运节点,留存58处遗迹以及130余公里古茶道。由于地处偏远且多数遗迹保护级别较低,多处文物本体以及历史风貌受损,大量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缺乏基本安全保护,茶源地的古茶树遭人为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2025年1月立案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推动达成保护共识;向两家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履职。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依法拆除4处违规构筑物,对5处受损古碑刻实施抢救性保护,对2810株古茶树完成GPS测绘建档,实现一树一档数字化管理,为3022株古茶树设立保护标识和监控设施等,推动线性文化遗产从单体遗迹碎片化保护向整体性保护转变。

  20.随州检察机关 武汉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用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空军机场周边及营区建设有超高建筑27处、风机50座,附近居民散养百余只鸽子,影响空军日常飞行训练,可能引发军机飞行事故,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

  2022年3月立案后,随州检察机关、武汉军事检察院通过一体履职、协同履职,联合地方政府、行政主任部门及部队多次召开座谈会,推动协同整改。地方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机场净空安全评估后,检察机关依法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拆除影响飞行安全的超高建筑,投资624万元对其他建筑及设施加装障碍灯,取缔鸽子养殖户,有力保护了飞行训练安全和战备执勤,维护了国防军事利益。